我校顺利通过省级文明单位复评

文:发布时间:2011-03-25来源部门:

   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,切实保证浙江省文明单位、文明镇(乡)、文明行业的先进性,根据《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单位(镇、村、街道、社区)评选和浙江省文明单位(镇、行业)复评的通知》(浙文明〔2010〕8号)要求,省文明委组织对原有浙江省文明单位、文明镇(乡)和第一批、第三批浙江省文明行业进行了复评,并于3月22日发文公布复评结果。
    经区市文明委逐级复查考核、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有关部门联评核查、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,决定我校等1816个单位继续保留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,浙江省电力系统等9个行业继续保留浙江省文明行业称号;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等48个单位因创建工作存在一定问题,给予警告处分;杭州市上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等87个单位因领导班子建设、计划生育、环保、工商、安全生产、创建工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,撤销其浙江省文明单位、文明镇荣誉称号。
   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,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全校广大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,我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扎实有效,“双千结对,共创文明” 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,并于2009年1月被中共浙江省委、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。今后,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、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,抓住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重大契机,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为主题,以提高师生道德素质为重点,以提升师生的文明素质为目标,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,力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。